因此,发生海难事故后,难船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尽力自行抢救;情况严重确认抢救无效,且有危及人命安全或船舶有沉没危险时,应发出遇险信号求救,并迅速放下救生艇,弃船待救。在海难救助上,首先是营救遇险人员。《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规定各沿海国应设有救援中心。中国已成立了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对于难船和船上货物,需先按救助契约达成协议,然后依据救助要求进行施救。另外,据了解,为保障海上船舶和人命安全,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政府针对发生海难的各种原因采取了一些有力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如制定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规,主要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各航运国家也制定有有关法规,如中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日本的船舶安全法、船员法等。其他有效措施有:长、中、短期天气与海况预报;建立世界性航行警告系统;加强交通管理和航道整治,使港湾设施现代化;增加和改善航标的设置;实施船舶定线通航;在一些险要水域和港口实施强迫引航;举办短期船员培训班和要求船员通过考试领取救生艇操练、海上求生、消防、医疗等四种合格证书;追究职责过失的法律责任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上就是船舶海难事故原因的相关知识介绍,希望能帮助您更好的海难事故。更多轮船出行安全小知识,比如常见船只海难事故以及应对方法,请继续浏览小编的文章。